有理想但沒資金嗎?  設立公司另一個好選擇 有限合夥(上篇)

by alberti410

事業成立初期大部分人選擇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型態;但若事業因規模小而不想設立公司型態組織,在個人資金不足下合夥組織是另一個選擇。但合夥事業不是「法人」,並無權利能力,造成實務運作上之困擾,又合夥人負「連帶清償責任」亦間接降低合夥之競爭力。而有限合夥法在2015年度正式施行,主要提供單純投資者與積極經營者共同從事商業活動之新選擇樣態,且可解決上述問題。

有限合夥簡介

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主要是由1人以上之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及1人以上之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依據合夥契約共同組成、具有法人格之組織體。原則上普通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之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有限合夥人則僅就其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夥負責。有限合夥與其他法人組織整理如下表一:

表一

原則上艾爾伯特認為有限合夥重點有兩個,一是合伙人責任,二是契約約定盈餘分配比例不受出資額限制,這兩個彈性可讓出錢的金主和實際經營的合夥人靠契約達成共識,不受公司法其他公司形態規定限制。

有限合夥法稅務規定

有限合夥為營利社團法人,原則上比照公司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似獨資及合夥採穿透式課稅(公司階段不課稅),係直接歸課業主及合夥人所得課稅。但產業創新條例針對有限合夥有類似獨資合夥穿透式課稅規定。整理如下表二:

表二

原則上有限合夥制度提供設立公司另種選擇,國內目前使用並不多,截至111年12月份僅有134家,且大部分類似私募基金型式,艾爾伯特認為此架構除了運用在私募基金形式外,用於家族企業提供家族有意創業成員資金來源亦是很好的方式,兼顧家族不同成員需求及資產傳承。下篇會有釋例說明有限合夥的其他可能性,有興趣的讀者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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