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稅務救濟另一個選擇-納保法

by alberti410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於106年12月28日起施行。當初開始施行時大家最有印象的是基本生活費不課稅。每到五月報稅時總會看到相關新聞,相信大家一定不陌生。不過本文主要分享艾爾伯特最近剛協助客戶完成一件依納保法申請稅務救濟的案例,補稅金額減少高達1千餘萬,可說是徵納雙方皆大歡喜。

納保法重點

    納保法制定重點主要有以下四項,一、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二、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三、公平合理課稅、四、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五、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其中關於公平合理課稅是本文探討重點。對於稅局裁罰須視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或調查時是否有對重要事項為隱匿、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之情況而定,如有,則得裁處罰鍰,如否,則不得裁處罰鍰。

納保法於租稅裁罰應審酌因素

當納稅義務人面對稅局查稅補稅時,一般來說除了一般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外,透過納保法第16條之規定,亦有機會減輕其裁罰,納保法第16條明定,違反稅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納稅者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避免處罰過苛而侵害納稅者財產權。惟實務上故意或過失之認定常引起徵納雙方爭執,本文暫時不討論這層面的問題。納保法第16條第3項,稅捐稽徵機關為處罰,應審酌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稅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納稅者之資力。惟上述提到第16條第3項規定在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為罰鍰處分無裁量權者(就是罰多少固定的,無幾倍到幾倍這種)不適用。

    上述第16條第3項提到的裁罰審酌因素,共有四項,分別說明如下,這也是實務上在寫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申請書會提及事項及考量重點,需論明納保法適用情形提供稅務單位審核適用情形。

  • 應受責難程度: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本身之可非難程度,就行為人主觀之惡性及客觀之行綜合考量。舉例來說查獲次數、有無如期申報等。
  • 所生影響:行為人行為客觀上產生影響之嚴重程度,應綜合考量行為前後對法益產生之變化,例如是否繳清稅款、是否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等。
  • 所得利益:行為人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獲有利益(如漏稅額多寡)。
  • 納稅者資力:應就受處罰者自身之財產、所得資力多寡加以考量。

案例分享

   A公司在台灣、中國(間接、直接投資均有)及境外免稅國家均設有公司,並依規定申報投審會在案,長久以來核實申報並連年高於同業利潤標準數倍,過去投資境外公司認列之投資收益已帳外剔除,而公司實際發放時卻漏帳外加回,導致A公司被稅局要求補稅,該投資收益因過去均未實際發放,故所漏稅額高達幾千萬,如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至少可罰所漏稅額0.6倍罰鍰,本稅加罰金額非常巨大,因為建議A公司可透過納保法第16條相關規定,提出申請由裁罰單位審理,最後裁罰結果雖難達到免罰,但已遠低於裁罰倍數表最低裁罰倍數0.6倍,降低公司因該事件造成之損失,艾爾伯特的客戶非常滿意,當場同意裁罰結果金額,且提出申請到總局結案約莫一個半月,非常有效率。

結論

    納保法提供納稅義務人另一種選擇,對於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及申訴多了另一個管道,也降低訴訟成本,建議納稅義務人遭到補稅加罰時可尋求專業人士協助向稅局申請,目前稅局每年均有納稅者權利保護計畫成果報告及執行成效檢討。依筆者經驗,非重大逃漏稅情況下,通常稅務人員會依法協助可以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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