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生產(海外)醫療費用 申報綜所稅時可扣除嗎

by alberti410

又到了報稅的季節,艾爾伯特前陣子小孩剛出生,不過是到美國生產的,雖然要報稅也是明年的事,不過很多人詢問美國生產的海外醫療費用申報台灣綜所稅時可否扣除,畢竟醫療費用可能也是幾十萬台幣起跳,扣除下來報稅也是很有感的

首先我們來看目前稅法對於醫療費用列舉扣除規定為何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才可以列舉扣除,但是有保險給付的部分則不能扣除。

另外海外醫療部分

又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就醫,給付國外或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國外或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均不得扣除,另大陸地區出具之證明文件,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始得列舉扣除。

從上文來看,到海外生產的爸媽屬於在國外就醫給付國外之醫藥費,可以上述醫院出具證明扣除,但有沒有發現一件事,上面講的是因病就醫,海外生產到底是不是因病就醫呢? 還有生產醫院有無特別規定呢,海外醫院稅局如何認定呢?

首先針對海外生產醫藥費是否屬因病就醫,這點應該較無爭議,主要是列舉扣除額項目為醫藥及生育費,而解釋令也是補充原所得稅法規定,且長久以來亦無相關爭議,故海外生產醫藥費如符合解釋令認定醫院類型,就可扣除。

但難就難在認定醫院類型,依解釋令規定只有三種,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因此對於納稅義務人來說如何佐證就是一個問題,以美國生產來說因為大部分無當地保險故多會選擇地區性私人醫院(主要是美國大醫院很貴呀),而私人醫院惟一可和解釋令稍微有點關係的是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主要是台灣稅制因素,有點規模的私人醫院最後都會變財團法人組織),但老實說解釋有點牽強,故在美生產如非教學醫院或公立醫院,原則上艾爾伯特認為很難列舉扣除,但還是可教讀者一招,就先送吧,因為有誠實申報(非逾期、漏報、未申報)故不會有罰責,頂多補稅而已…………

最後附上醫院窗景,後續會持續更新在美生產心得及本篇文章主題後續,想了解的就請持續關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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