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X破產風暴 財政部「已實現損失可列報扣抵」之我見

by alberti410

加密貨幣交易所FTX爆發財務危機後於2022年11月11日聲請破產保設程序,引發外界震撼,這裡不討論加密貨幣相關內容,艾爾伯特本身也不是虛擬貨幣專家,僅就財政部長蘇建榮於11月14日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所述-已實現損失可認列報扣抵提出討論,會想寫這篇文章目的是看到PTT及Dcard上有些發言蠻精彩,基於本身長期於稅務領域發展,藉此機會談談這個議題。

上圖截取自PTT

首先了解一下虛擬貨幣交易所得這事在台灣需要繳稅嗎(這裡不討論加密貨幣所得如何認定納稅的問題,這可當論文來寫)? 實務上採財產交易所得方式納稅,我國所得稅雖是屬地主義,但民國95年開始實施最低稅負,故海外所得也要納入綜合所得課稅。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每戶每年有670萬扣除額)。在境外虛擬資產交易所FTX開立帳戶並持有虛擬資產所產生損益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如有損失時扣除規定如下表,下表可知交易有損失僅能自當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無所得稅法特別扣除額中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規定。至於原始取得成本認定系歸屬有價證券亦或其餘財產,因均為實際成交價格20%且FTX已破產亦無實際成交價格故在此不討論。

綜括上述,艾爾伯特認為財政部的說法雖沒錯,投資人要採用則不太實際,原因如下。

  • 一般投資人通常未申報海外所得,且要扣除僅得在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且不足數不能遞延,一加一減根本沒差(如無其他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時)
  • 如果是大戶,申報後帶來的稅務風險是投資人需要思考的,當初投入資本是否金流、報稅(海外所得、海外受贈)等。

如上兩點所述,財政部的說法可參考但需綜合考量。

You may also li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