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爾伯特老實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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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ti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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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資法令財稅法令白話文

老板稅繳得比員工少? 合理嗎

by alberti410 2023-08-22

最近艾爾伯特一個當兵很好的學長來詢問節稅方式,他本身是中小企業主,主要是政府及建商工程的下包商,因為每年要繳接近40萬的所得稅覺得吃不消,且聽聞同業及其他中小企業主都繳很少的稅,甚至員工繳得稅還比老板多,心裡覺得非常不公平,所以想了解其他人都怎麼做的。

至於每年繳近40萬的稅係因學長成立的是獨資、合夥性質,因每年營業額逐年成長,目前一年有6千萬營業額,因企業社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會併到個人綜所稅,所以學長才說他已經列報了所以可扶養的對象,要繳的稅還那麼高,詳下圖。至於何謂擴大書審純益率,這是台灣特別的存在(在此不討論),讀者可參考表1說明

小規模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利用查定課徵之核定營業額,得出全年銷售額後,乘以當年度該行業代號營利事業擴大書面審核之純益率(通常為6﹪),即為應申報之營利所得。
非小規模自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課稅所得額(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同一般公司,有書審、所得額標準、查帳申報、會計師簽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營利所得,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表1、小規模定義: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針對小規模營利事業定義均為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目前為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至於節稅方式艾爾伯特建議,對於營業額成長到一定程度的公司(像學長一樣),因為全部併到個人綜所稅,節稅空間有限,因此成立投資公司持股底下實業公司是一種選擇。以現況來說,學長個人所得稅級距達到30%,每年應納稅額30多萬,如果透過個人成立投資公司(A)投資現有公司(B),會產生那些效果呢?

首先所得稅法第42條提到公司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不列入所得額課稅,所以公司B盈餘分配到投資公司A這一段A公司並不會課稅,除此之外股東家族的相關支出亦可在投資公司A中列支(通常這種公司稅上是虧損或賺一點點,因股利收入會帳外剔除,稅上沒收入但有成本),而A公司最後如有盈餘只要繳納百分之5的未分配利潤稅(這段通常會繳到,因未分配利潤是用財上損益)。在此操作下只要不分配稅率從30%一舉降低到5%,難怪學長說其他人都繳很少的稅,這也是一般中小企業常用方式。

不過因為獨資、合夥非公司性質,且無法轉為公司形態,因為勢必要成立新公司結束舊公司,且從一家公司變成兩家公司亦有相關成本,這也是要考慮的問題,本篇文章只是解釋為何台灣有那麼多投資公司,用此架構還有其他需要考量的問題,後續再跟大家談談吧。

2023-08-22 0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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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欄

納稅義務人稅務救濟另一個選擇-納保法

by alberti410 2023-08-04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於106年12月28日起施行。當初開始施行時大家最有印象的是基本生活費不課稅。每到五月報稅時總會看到相關新聞,相信大家一定不陌生。不過本文主要分享艾爾伯特最近剛協助客戶完成一件依納保法申請稅務救濟的案例,補稅金額減少高達1千餘萬,可說是徵納雙方皆大歡喜。

納保法重點

    納保法制定重點主要有以下四項,一、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二、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三、公平合理課稅、四、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五、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其中關於公平合理課稅是本文探討重點。對於稅局裁罰須視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或調查時是否有對重要事項為隱匿、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之情況而定,如有,則得裁處罰鍰,如否,則不得裁處罰鍰。

納保法於租稅裁罰應審酌因素

當納稅義務人面對稅局查稅補稅時,一般來說除了一般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外,透過納保法第16條之規定,亦有機會減輕其裁罰,納保法第16條明定,違反稅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納稅者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避免處罰過苛而侵害納稅者財產權。惟實務上故意或過失之認定常引起徵納雙方爭執,本文暫時不討論這層面的問題。納保法第16條第3項,稅捐稽徵機關為處罰,應審酌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稅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納稅者之資力。惟上述提到第16條第3項規定在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為罰鍰處分無裁量權者(就是罰多少固定的,無幾倍到幾倍這種)不適用。

    上述第16條第3項提到的裁罰審酌因素,共有四項,分別說明如下,這也是實務上在寫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申請書會提及事項及考量重點,需論明納保法適用情形提供稅務單位審核適用情形。

  • 應受責難程度: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本身之可非難程度,就行為人主觀之惡性及客觀之行綜合考量。舉例來說查獲次數、有無如期申報等。
  • 所生影響:行為人行為客觀上產生影響之嚴重程度,應綜合考量行為前後對法益產生之變化,例如是否繳清稅款、是否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等。
  • 所得利益:行為人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獲有利益(如漏稅額多寡)。
  • 納稅者資力:應就受處罰者自身之財產、所得資力多寡加以考量。

案例分享

   A公司在台灣、中國(間接、直接投資均有)及境外免稅國家均設有公司,並依規定申報投審會在案,長久以來核實申報並連年高於同業利潤標準數倍,過去投資境外公司認列之投資收益已帳外剔除,而公司實際發放時卻漏帳外加回,導致A公司被稅局要求補稅,該投資收益因過去均未實際發放,故所漏稅額高達幾千萬,如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至少可罰所漏稅額0.6倍罰鍰,本稅加罰金額非常巨大,因為建議A公司可透過納保法第16條相關規定,提出申請由裁罰單位審理,最後裁罰結果雖難達到免罰,但已遠低於裁罰倍數表最低裁罰倍數0.6倍,降低公司因該事件造成之損失,艾爾伯特的客戶非常滿意,當場同意裁罰結果金額,且提出申請到總局結案約莫一個半月,非常有效率。

結論

    納保法提供納稅義務人另一種選擇,對於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及申訴多了另一個管道,也降低訴訟成本,建議納稅義務人遭到補稅加罰時可尋求專業人士協助向稅局申請,目前稅局每年均有納稅者權利保護計畫成果報告及執行成效檢討。依筆者經驗,非重大逃漏稅情況下,通常稅務人員會依法協助可以多加利用。

2023-08-04 0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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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欄

美國生產(海外)醫療費用 申報綜所稅時可扣除嗎

by alberti410 2023-03-30

又到了報稅的季節,艾爾伯特前陣子小孩剛出生,不過是到美國生產的,雖然要報稅也是明年的事,不過很多人詢問美國生產的海外醫療費用申報台灣綜所稅時可否扣除,畢竟醫療費用可能也是幾十萬台幣起跳,扣除下來報稅也是很有感的

首先我們來看目前稅法對於醫療費用列舉扣除規定為何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才可以列舉扣除,但是有保險給付的部分則不能扣除。

另外海外醫療部分

又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就醫,給付國外或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國外或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均不得扣除,另大陸地區出具之證明文件,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始得列舉扣除。

從上文來看,到海外生產的爸媽屬於在國外就醫給付國外之醫藥費,可以上述醫院出具證明扣除,但有沒有發現一件事,上面講的是因病就醫,海外生產到底是不是因病就醫呢? 還有生產醫院有無特別規定呢,海外醫院稅局如何認定呢?

首先針對海外生產醫藥費是否屬因病就醫,這點應該較無爭議,主要是列舉扣除額項目為醫藥及生育費,而解釋令也是補充原所得稅法規定,且長久以來亦無相關爭議,故海外生產醫藥費如符合解釋令認定醫院類型,就可扣除。

但難就難在認定醫院類型,依解釋令規定只有三種,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因此對於納稅義務人來說如何佐證就是一個問題,以美國生產來說因為大部分無當地保險故多會選擇地區性私人醫院(主要是美國大醫院很貴呀),而私人醫院惟一可和解釋令稍微有點關係的是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主要是台灣稅制因素,有點規模的私人醫院最後都會變財團法人組織),但老實說解釋有點牽強,故在美生產如非教學醫院或公立醫院,原則上艾爾伯特認為很難列舉扣除,但還是可教讀者一招,就先送吧,因為有誠實申報(非逾期、漏報、未申報)故不會有罰責,頂多補稅而已…………

最後附上醫院窗景,後續會持續更新在美生產心得及本篇文章主題後續,想了解的就請持續關注吧。

2023-03-30 0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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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欄

有理想但沒資金嗎?  設立公司另一個好選擇 有限合夥(下篇)

by alberti410 2023-01-17

關於有限合夥法相關制度及稅務規定已於上篇說明,有限合夥法主要提供單純投資者與積極經營者共同從事商業活動之新選擇樣態,投資者和經營者透過合夥協議滿足雙方期待。本次針對實務運用和規劃說明。

有限合夥組織運用–家族企業

釋例:中小企業主福哥(妻已歿)在中部經營CNC加工事業,育有二子一女,大兒子不善交際畢業後就跟在父親身邊工作。二兒子本身從事室內設計,目前事業剛起步需要資金發展事業。女兒目前是公務人員,未婚。

福哥的想法:本業交給大兒子,金援二兒子發展事業,但需考慮公平,女兒雖是公務人員工作穩定,仍考慮讓其享有家族企業經營收益。

思考點:企業主大部分想讓小孩共享經營成果,但大兒子是主要經營者,直/間接擁有過半股權是比較好的作法,另二兒子如何提供金援也必需思考稅負、公平性的問題,我們先看一下以下建議架構(透過有限合夥制度)及思考重點

家族企業(CNC廠)-家族企業股權大致說明如下,原則上福哥及大兒子因為主要經營者,故持股較多,惟未來福哥如何將股權傳承是另塊考慮因素。二兒子及女兒則享有家族企業經營成果。

室內設計公司(有限合夥)-思考公平性,故用CNC廠 (有限合夥人LP)與二兒子(普通合夥人GP)合資成立有限合夥室內設計公司。由二兒子負責室內設計公司日常運作及實際業務執行,除了領取室內設計公司薪水外,亦能依據有限合夥合約約定之利潤分配條件,獲取一定投資收益。而合約約定之20%盈餘,仍可回饋給家族企業。

其他注意事項

一、如同上篇所述,CNC廠欲出資有限合夥公司僅能為有限合夥人,如為股份有限公司需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

二、因室內設計公司非產業創新條例第32條規定之創業投資事業,故無法適用穿透課稅。合夥人為個人者,其獲取之盈餘屬營利所得列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適用所得稅法第15條第4項所定可採分配盈餘按8.5%計算可抵減金額最高8萬元之合併計稅或按28%分開計稅規定。合夥人為公司、合作社、有限合夥及其他法人者,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須計入未分配盈餘課徵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

有限合夥組織投資新創事業之運用

我們延續上方例子,假設公司在若干年經營後帳上已累積大筆資金可供運用,且大兒子年紀已大無心再經營管理,家族成員決定處分公司有價資產,轉型為投資公司,二兒子雖不善交際,但長久經營公司對市場動向及投資市場略有研究,擬成立投資公司投資該產業上游新創事業,遂找幾個金主一起投資新創事業,思考架構如下:

大兒子(普通合夥人):因家族企業(CNC廠)與一般家族企業相同,將盈餘保留公司並未分配,且其他家族股東因稅務考量亦不想分配,故個人身上資金不多,此時大兒子透過自行成立管理公司(甲)為普通合夥人投資A有限合夥公司5%股權並依合約享有30%盈餘分配權。

其他(有限合夥人乙、丙、丁):股東均同意由大兒子之管理公司負責A有限合夥營運,尋找適合投資標的之新創公司

有限合夥人稅負: A有限合夥為產創條例第32條規定之創投事業且符合第23-1條規定條件(詳上篇),其出資額達3億元且投資額達一定規定者(參閱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之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得適用穿透式課稅,自設立之會計年度起10年內,得就各該年度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分別依盈餘分配比例,計算各合夥人營利所得額,由合夥人依所得稅法規定徵免所得稅,依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第7條第1項整理如下

 如上圖所示,當CNC上游新創公司分派盈餘時,有限合夥人丁依營利所得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而法人有限合夥人甲、乙、丙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結論

    此系列文章上、下篇說明有限合夥制度及應用實務,提供單純投資者與積極經營者共同從事商業活動之新選擇樣態。除本文例子外,有限合夥企業亦可適用於閉鎖性公司,提供家族企業股權傳承運用彈性。目前國內有限合夥事業多用於私募股權基金公司結構,提供單純投資人及管理人完善的架構,對國內新創事業發展有很大的幫助。

2023-01-17 0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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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欄

有理想但沒資金嗎?  設立公司另一個好選擇 有限合夥(上篇)

by alberti410 2023-01-07

事業成立初期大部分人選擇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型態;但若事業因規模小而不想設立公司型態組織,在個人資金不足下合夥組織是另一個選擇。但合夥事業不是「法人」,並無權利能力,造成實務運作上之困擾,又合夥人負「連帶清償責任」亦間接降低合夥之競爭力。而有限合夥法在2015年度正式施行,主要提供單純投資者與積極經營者共同從事商業活動之新選擇樣態,且可解決上述問題。

有限合夥簡介

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主要是由1人以上之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及1人以上之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依據合夥契約共同組成、具有法人格之組織體。原則上普通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之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有限合夥人則僅就其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夥負責。有限合夥與其他法人組織整理如下表一:

表一

原則上艾爾伯特認為有限合夥重點有兩個,一是合伙人責任,二是契約約定盈餘分配比例不受出資額限制,這兩個彈性可讓出錢的金主和實際經營的合夥人靠契約達成共識,不受公司法其他公司形態規定限制。

有限合夥法稅務規定

有限合夥為營利社團法人,原則上比照公司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似獨資及合夥採穿透式課稅(公司階段不課稅),係直接歸課業主及合夥人所得課稅。但產業創新條例針對有限合夥有類似獨資合夥穿透式課稅規定。整理如下表二:

表二

原則上有限合夥制度提供設立公司另種選擇,國內目前使用並不多,截至111年12月份僅有134家,且大部分類似私募基金型式,艾爾伯特認為此架構除了運用在私募基金形式外,用於家族企業提供家族有意創業成員資金來源亦是很好的方式,兼顧家族不同成員需求及資產傳承。下篇會有釋例說明有限合夥的其他可能性,有興趣的讀者可參考。

2023-01-07 0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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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稅務財稅法令白話文

香港四類離岸所得不再無條件免稅啦

by alberti410 2022-12-29

年底艾爾伯特實在太忙了,剛好最近完成今年最後一場講座,主題與香港指名外地收入條件式免稅有關,這議題來得又快又急,很多人根本連聽都沒聽過2023年就要上路了,不過艾爾伯特認為跟台灣大多數中小企業和金融從業人員影響不大,倒是大型企業影響較大,往下看讀者就會明瞭了。

到底為何香港這個時間點推出此條例,主因是歐盟在2021年10月將香港納入稅務不合作名單(灰名單),當時業界引起很大的討論,因香港長久以來為台灣人設立境外公司選擇之一,雖反送中後有點影響,但憑藉距離、設立及維持成本、語言等因素,還是設立境外公司選擇之一。納入灰名單後隔年7月,香港火速推出徵詢意見稿(尚未對外公開),10月送交立法會並在12月14號火速通過,2023年開始執行。大家可看出整個時程非常的訊速,可以想像如果香港被列入灰名單對香港優勢影響很大,促使香港快速做出因應,不過目前香港還是在灰名單裡,我們可觀察明年最新稅務不合作名單更新狀況,如歐盟仍不滿意,可能還會有所調整。

這邊先跟大家科普下香港基礎稅制,香港稅制兩大架構分別是離岸所得免稅(需申請核準)及資本利得原則上免稅。有了這兩個觀念後我們看下本次條例內容,依下圖流程說明會較清楚。

一 、課稅主體

     已申請離岸所得免稅之香港跨國企業主體,這應該很好理解,如果本來就要繳稅,那當然不會被此條例影響到,所以一定是原本為跨國企業且申請離岸所得免稅的企業。

二、課稅客體及確認收入類型

    為離岸四種被動收入且在香港收到,分別為股息、股權交易所得、離岸利息及知識產權收入。這裡對於香港收到(Received in HK)指的是

1、(匯入、傳送至、帶)進香港、

2、雖未帶至香港,但用於償付在香港經營而招致任何債項

3、購置動產後帶至香港

我想這邊對於received in HK很多人都有很多想像空間,例如香港公司開立在境外之OBU帳戶,目前看來似乎不被規範,我想這點可後續觀察。

三、相關要求

    這裡主要有幾個層次,大家可搭配下表理解一下。

離岸股息及股權處置收益-這兩種收益有兩條路可走(1、符合經濟實質測試 2、雖不符合經濟實質測試,但符合持股豁免制度)也就是說至少符合一條路即可豁免。有了這個概念後我們繼續看下圖,只有純控股可適用簡化經濟實質測試(白話點說就是花點錢了事,代辦公司會處理的),非純控股則需符合經濟實質測試,這就比較難,香港稅局會看收入和相關成本是否匹配,而不管那種經濟實質測試都是可外包的。

如果已符合經濟實質測試那恭喜你,就豁免徵稅,如果不符合的話香港稅局再開一條路,持股豁免制度,原則上只要持股海外被投資公司5%以上即可達到,這應不難,但需符合反避稅條款,要求海外被投資公司實質稅率需達到15%,否則無法豁免。

離岸利息-離岸利息只有一條路,即為經濟實質測試(同非純控股但無持股豁免制度),同上圖不再贅述。

知識產權收入-所謂知識產權收入在此指的是技術類型(有研發支出的),如果是商標、版權這種非技術類型則推定應稅。簡單來說,香港稅局要求技術類型知識產權收入才可有條件免稅且需與合格開支掛勾,簡單來說就是算個免稅比,如下說明

免稅比=合格開支÷研發相關智慧產權的總開支。

A. 合格開支

指以下研發活動的開支:

(1)由納稅人在香港本地及境外進行的研發活動;

(2)外包給非關聯方在香港本地或境外進行的研發活動;或

(3)外包給香港關聯方在香港本地進行的研發活動僅包括與智慧產權直接相關的研發開支,但不包括收購智慧產權的開支。

B. 一個稅收管轄區可允許納稅人將符合條件的支出調增30%,但前提是納稅人已發生不符合條件的支出。

好啦,想必大家看得都花了,艾爾伯特在此總結一下影響程度,如果是純控股公司影響不會太大,只是成本會高一些,非純控股公司如有股息、股權處置收益,則要想辦法符合經濟實質,否則這兩種收入需要在香港完稅。不過好消息是台資企業很常在香港執行轉單有貿易收入,這種收入類型在這次條例中並未規範,因此也不用太擔心。其他就是一般中小企業比較少看到的知識產權收入,這種類型需計算免稅比並非全部免稅,另外非技術類型智慧財產權則推定應稅,這塊也是變動最大的。

2022-12-29 0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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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財稅法令白話文

實價登錄沒說的事-(2023/1/11更新)

by alberti410 2022-12-08

很多讀者在買房時一定會查詢實價登錄訊息,實價登錄制度在101年8月正式實施,中間的法規變動和登記相關規定這裡就不再贅述,總之透明度及參考價值一直在進步,如果您剛好在買房做功課過程中剛好看到這篇文章,那本文的內容值得您留意,或許可當做議價參考,雖然不一定買便宜,但肯定的是至少不會被當肥羊宰。下方整理幾點查詢時價登錄時需注意的事。

一、預售屋轉手價未揭露

目前預售屋如有轉讓(本文發布時間仍可轉讓),在實價登錄上並看不到,至於何時才會看到,必需等到交屋後再次移轉才會在實價登錄備註欄中看到,中間往往過了好多年了,站在交易透明的角度看來,換約價格似乎不重要了。我們以下圖來說,預售屋簽約日是108年11月2日,110年6月22日換約,住了1年多在111年9月3日出售。在111年9月3日這次交易,買家僅能在實登上看到108年最初交易價格,換約價格是看不到的。

試想如果建商為了作價找了人頭高價成交(專業術語叫定錨),在多頭市場上價格一定是依此往上,後續人頭再解約,餘戶再拿出來賣,當然這是順銷時才有用。這裡要告訴大家,實登不要只看少許幾筆,要有一定的量才具參考價值。

不過在2023年1月10日平均地權條例三讀通過,對於預售屋買賣契約若有解約情形,建商應於30日內申報登錄;違規者將按戶棟處罰3萬至15萬元。此次修法艾爾伯特和上文看法一樣,順銷時才有定錨效果,以2023年來看此作法應無法達到預期效果。

二、仲介給你看的實登,請仔細看是否有裝潢灌水

    很多建案為了讓消費者在賞屋時看到美美的裝潢,增加購屋衝動,通常會有實品屋(就是裝潢好的房子,通常是賣相較不好的戶型),在銷售尾聲時實品屋就會賣給消費者,消費者不但省下裝潢的心思(注意喔 不是省下裝潢費,因為已灌在成交價了),且總價可與建物一同貸款,還款期間可拉更長,上述看來是雙方你情我願,也沒啥不妥,但重點在如果未來同棟戶型拿到二手市場來賣或者該建案餘屋未售完,則裝潢戶的價格就不能拿來參考,因為單坪價格一定比其他戶高出許多,如果遇到黑心房仲而消費者又不做功課(房市小白),落入房仲的廣告詞開價就是實登價,那消費者就虧大了。

三、建案改名

建案改名通常出現在量體大、條件較不好或者出過事的建案上,為了刺激消費,往往換了建案名子重新開始(通常也會出現在第一手代銷賣不好,建商換代銷的情況下),這跟人換名子改運是一樣的意思,這時侯開價可能高了好幾成,明明是一樣條件的案字(大家可google下中和某帝國、土城某帥哥建案、汐止也有幾個崇尚自然的建案)。有時侯並不是不能改名,但在同個產品條件下,消費者有權利知道過去的價格,而目前實價登錄無法進行同個建案資料整合,消費者只能從地址或從其他資訊較豐富的實價登錄網站得知,故老話一句,買房要做功課。

四、看實登要排除一樓、頂樓亦或露台戶

通常一樓、頂樓會是最貴的,因為可能有大的露台,可種種花。如果看到同樣的建案某一戶單價特高,通常就是價格含了約定專用的坪數價格進去,仔細看喔,是含了約定專用價格而不是約定專用坪數喔,通常露台戶是約定專用並無產權,但也只有屋主可用(只有他進得去),所以當然要算錢(通常價格為1/3單坪價*面積),故總價有含露台但權狀不計坪。消費者參考實登時要排除這類戶型,因為你買的戶型沒有露台,不要被含露台的單價誤導喔。

五、車位價格

車位價格也是容易動手腳的地方,正常的作法應該是車位價格及坪數要扣掉才會是房屋單坪價,目前很多售屋網站上資訊並無統一,消費者作功課時要扣掉車位價格和坪數,如車位價格過高也要特別注意,有時侯單坪看來很便宜,其實灌在車位價格中。

看了上述幾個常見實價登錄中常見的貓膩,艾爾伯特還是老實說,買房真的要做功課,雖然現在愈來愈透明,但花點時間作功課或許可省下一大筆錢。

2022-12-08 0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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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都要適用房地合一稅嗎? 會增加建商成本嗎?

by alberti410 2022-11-29

房地合一課稅制度是台灣推動不動產實價課稅一大步,相關法規、作業要點及認定標準等非常複雜,艾爾伯特本身對不動產有興趣,身為專業人士對其稅負亦有相當研究,很多客戶對公司交易不動產稅負有很多疑問,常常問公司自有不動產出售、公司投資都更、危老重建等,相關稅負到底如何算,適不適用房地合一稅等,本篇文章將清楚說明。

房地合一2.0後,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稅負

房地合一2.0在2021年7月1日上路,修法後營利事業比照個人課稅(如下表)。

如果僅從上表稅率來看的話,其實只要持有超過5年,則房地合一2.0稅率與一般營所稅相同,但一般公司在意的點在那呢,說明如下:

首先說明營利事業房地合一2.0課稅方式是分開課稅並與營所稅合併申報,這和一般公司每年5月底進行的營所稅申報有什麼差異呢?  想想看,分開計稅指的是只要是房地所得,全部都要納入課稅,且公司帳上如有累計虧損亦無法抵,白話來說,凡指不動產交易產生利得均要納入課稅,一毛都跑不了(除非交易價格作價,在此不討論這情況)。所以有可能出現公司本業帳上虧損但實際要繳一大筆稅(房地合一稅)的情況

如果併入營所稅課稅好處在那呢? 舉個例子,如果本業虧損(不管真虧損或假虧損), 而出售不動產大賺一筆,因為合併課稅,僅看稅前淨利,有可能一毛都不用繳呢,況且除了虧損外,公司費用也是一般台灣中小企業容易調整利潤的地方,我們常看個人或家庭費用報公帳、開車報公帳,就是這個道理(只要符合查準規定)。除此之外,營所稅稅率目前是20%也無房地合一35%、45%高稅率。

經過上文說明,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到底屬合併計稅(營所稅)亦或分開計稅(房地合一)我們接著往下看,這裡先給大家思考一件事,如果營利事業本業就是出售不動產,例如各大建商(興富發、華固、寶咖咖系列等),如果出售不動產就直接課2年以內45%的稅是否合理呢?

以下分成幾個情況跟大家說明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怎麼課。

我們由情況一開始,營利事業出售購入房屋,例如出售現有使用中廠辦、出售自建商或他人購入不動產(泛稱二手屋),這種屬房地合一範疇,依房地合一稅課徵。

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 4 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 1 次移轉之房地」,不適用房地合一稅規定而直接計入營所稅課徵。此條文說得很清楚,但也很模糊,我們看一下財政部怎麼說。在財政部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 2.0」疑義解答(Q&A)目錄第13題提到,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 4 項……興建房屋完成後第 1 次移轉之房地,指的是營利事業交易其以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 1 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地。

由上可知,營利事業是否擔任起造人對於後續適用稅種攸關重大,至於不動產專有名詞、都更、危老等議題後續艾爾伯特會有一系列不動產議題的文章,本篇就說到這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22-11-29 0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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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欄

中國資金匯出之我見(一)

by alberti410 2022-11-25

選舉到了,近期破獲地下匯兌集團將中國資金洗出匯往海外,甚至名模同居人也牽涉其中,事實上地下匯兑風險高、傭金高,且可能被黑吃黑,為何仍有台商及個人利用地下匯兌? 沒有其他管道嗎? 艾爾伯特長期關注兩岸稅務,中國資金匯出更是客戶諮詢必問的議題,下面由我娓娓道來。

首先破解一個謬誤,很多人初次諮詢常說中國實施外匯管制,資金明明合法確匯不出,我們深入詢問後會知道,這些資金主要是無法和銀行交代來源或完稅證明才導致匯不出。加上中國外匯調控關係,外管局常因匯出款項性質而有些政策性審批程序,但如果資金來源和完稅證明都有,外管局政策只會影響匯出時間,並不會導致資金匯不出。

至於中國資金如屬無法交代來源和未完稅款項,坊間很多作法,除了地下匯兌外,亦有一些金融公司利用灰色地帶透過金融操作將錢轉至海外(例如香港),不過這種金融操作通常需綁定金融商品一段期間資金才可自由,且需考慮資金自由後面臨如何回台議題,否則常面臨境外有錢,境內沒錢用的情況。

綜上所述,中國資金匯出如果有合法來源及完稅證明(如股利匯出、薪資、賣房所得等)只要滿足銀行及外管局相關規定即可匯出,至於非上述者,僅能透過其他管道匯出,通常這塊各憑本事,相對也是風險自負。至於錢出來了資金如何直接/間接進到台灣又是另一個議題,在現行洗錢防制和反避稅情況下可說是劈荊斬棘,困難重重阿,後續會有相關文章說明這部分,有興趣的人可多多關注此部落格。

2022-11-25 0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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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甘苦談

辦理繼承時 子女互相不信任

by alberti410 2022-11-22

這篇文章不會有一些難懂的規定 可以繼續看下去

如同標題說的,最近接觸一個遺產稅的案子,但說實在也不曉得怎麼協助,事情是這樣子的………..

當事人(妹妹)有二個哥哥和一個外面的兄弟(同父異母的),同時媽媽還在,所以法定繼承人有五人(媽媽、三兄妹、外子)。爸爸很會經營事業,在中國、日本、香港、台灣有很多不動產和公司,境外公司都是二個哥哥和老臣在管(據妹妹說,就是老臣在管,兩個哥哥不管事,妹妹不太清楚境外資產狀況)。但問題來了,一般來說如果上一代生前就做好移轉,一般免稅天堂境外公司股權只是紙上作業移轉即可、其他資產在無贈與稅的國家也是移轉就好,通常也不會在台灣報稅(依規定都要報贈與稅),反正台灣目前查稅能力除非從金流、或資產異常增加被查到,一般當事人都選擇查到再說。但爸爸之前都沒做相關規劃,去世後幾個小孩和老臣各懷鬼胎

而這幾個兄弟姐妹各有各的立場,

妹妹(當事人)-不相信老臣提出境外公司報表,境外資產也不相信,總覺得哥哥和老臣藏在海外,不給她知道
兩個哥哥-基本上不管事,也完全相信老臣,覺得提出來的資料是正確的
老臣-感覺就是依規定做事,對得起自已和老長官,但當事人(妹妹)懷疑資產早就被老臣移到自已名下
雖然這四個人立場各不同但有一個共同點

~他們要共同對抗爸爸的外子(外子知道爸爸在海外所有的資產狀況)

因為外子也有請律師,為了怕外子扯後腿,所以這三個兄弟姐妹的作法是海外資產全報但讓媽媽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取得該有資產(價值高的),剩下的再依繼承比例分配,這時侯理想狀態是媽媽取得所有價值高的資產,三兄妹再來分(因為此時外子跟媽媽沒血綠關係,無繼承權)

這案子老實說因為卡了一個外子加上繼承人對於遺產分割協議無共識,雖然稅局已核定遺產稅但遺產分割協議還有一段路要走,而當事人(妹妹)怕簽完分割協議,未在遺產稅申報書中的的海外資產就拱手讓人了(說不定根本也沒這部分),所以目前卡著,會計師也無能為力…………

未完待序

2022-11-22 0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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