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平易近人的文字說明艱深的法條
最近艾爾伯特一個當兵很好的學長來詢問節稅方式,他本身是中小企業主,主要是政府及建商工程的下包商,因為每年要繳接近40萬的所得稅覺得吃不消,且聽聞同業及其他中小企業主都繳很少的稅,甚至員工繳得稅還比老板多,心裡覺得非常不公平,所以想了解其他人都怎麼做的。
至於每年繳近40萬的稅係因學長成立的是獨資、合夥性質,因每年營業額逐年成長,目前一年有6千萬營業額,因企業社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會併到個人綜所稅,所以學長才說他已經列報了所以可扶養的對象,要繳的稅還那麼高,詳下圖。至於何謂擴大書審純益率,這是台灣特別的存在(在此不討論),讀者可參考表1說明
小規模 | 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利用查定課徵之核定營業額,得出全年銷售額後,乘以當年度該行業代號營利事業擴大書面審核之純益率(通常為6﹪),即為應申報之營利所得。 |
非小規模 | 自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課稅所得額(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同一般公司,有書審、所得額標準、查帳申報、會計師簽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營利所得,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
至於節稅方式艾爾伯特建議,對於營業額成長到一定程度的公司(像學長一樣),因為全部併到個人綜所稅,節稅空間有限,因此成立投資公司持股底下實業公司是一種選擇。以現況來說,學長個人所得稅級距達到30%,每年應納稅額30多萬,如果透過個人成立投資公司(A)投資現有公司(B),會產生那些效果呢?
首先所得稅法第42條提到公司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不列入所得額課稅,所以公司B盈餘分配到投資公司A這一段A公司並不會課稅,除此之外股東家族的相關支出亦可在投資公司A中列支(通常這種公司稅上是虧損或賺一點點,因股利收入會帳外剔除,稅上沒收入但有成本),而A公司最後如有盈餘只要繳納百分之5的未分配利潤稅(這段通常會繳到,因未分配利潤是用財上損益)。在此操作下只要不分配稅率從30%一舉降低到5%,難怪學長說其他人都繳很少的稅,這也是一般中小企業常用方式。
不過因為獨資、合夥非公司性質,且無法轉為公司形態,因為勢必要成立新公司結束舊公司,且從一家公司變成兩家公司亦有相關成本,這也是要考慮的問題,本篇文章只是解釋為何台灣有那麼多投資公司,用此架構還有其他需要考量的問題,後續再跟大家談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