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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艾爾伯特實在太忙了,剛好最近完成今年最後一場講座,主題與香港指名外地收入條件式免稅有關,這議題來得又快又急,很多人根本連聽都沒聽過2023年就要上路了,不過艾爾伯特認為跟台灣大多數中小企業和金融從業人員影響不大,倒是大型企業影響較大,往下看讀者就會明瞭了。
到底為何香港這個時間點推出此條例,主因是歐盟在2021年10月將香港納入稅務不合作名單(灰名單),當時業界引起很大的討論,因香港長久以來為台灣人設立境外公司選擇之一,雖反送中後有點影響,但憑藉距離、設立及維持成本、語言等因素,還是設立境外公司選擇之一。納入灰名單後隔年7月,香港火速推出徵詢意見稿(尚未對外公開),10月送交立法會並在12月14號火速通過,2023年開始執行。大家可看出整個時程非常的訊速,可以想像如果香港被列入灰名單對香港優勢影響很大,促使香港快速做出因應,不過目前香港還是在灰名單裡,我們可觀察明年最新稅務不合作名單更新狀況,如歐盟仍不滿意,可能還會有所調整。
這邊先跟大家科普下香港基礎稅制,香港稅制兩大架構分別是離岸所得免稅(需申請核準)及資本利得原則上免稅。有了這兩個觀念後我們看下本次條例內容,依下圖流程說明會較清楚。
一 、課稅主體
已申請離岸所得免稅之香港跨國企業主體,這應該很好理解,如果本來就要繳稅,那當然不會被此條例影響到,所以一定是原本為跨國企業且申請離岸所得免稅的企業。
二、課稅客體及確認收入類型
為離岸四種被動收入且在香港收到,分別為股息、股權交易所得、離岸利息及知識產權收入。這裡對於香港收到(Received in HK)指的是
1、(匯入、傳送至、帶)進香港、
2、雖未帶至香港,但用於償付在香港經營而招致任何債項
3、購置動產後帶至香港
我想這邊對於received in HK很多人都有很多想像空間,例如香港公司開立在境外之OBU帳戶,目前看來似乎不被規範,我想這點可後續觀察。
三、相關要求
這裡主要有幾個層次,大家可搭配下表理解一下。
離岸股息及股權處置收益-這兩種收益有兩條路可走(1、符合經濟實質測試 2、雖不符合經濟實質測試,但符合持股豁免制度)也就是說至少符合一條路即可豁免。有了這個概念後我們繼續看下圖,只有純控股可適用簡化經濟實質測試(白話點說就是花點錢了事,代辦公司會處理的),非純控股則需符合經濟實質測試,這就比較難,香港稅局會看收入和相關成本是否匹配,而不管那種經濟實質測試都是可外包的。
如果已符合經濟實質測試那恭喜你,就豁免徵稅,如果不符合的話香港稅局再開一條路,持股豁免制度,原則上只要持股海外被投資公司5%以上即可達到,這應不難,但需符合反避稅條款,要求海外被投資公司實質稅率需達到15%,否則無法豁免。
離岸利息-離岸利息只有一條路,即為經濟實質測試(同非純控股但無持股豁免制度),同上圖不再贅述。
知識產權收入-所謂知識產權收入在此指的是技術類型(有研發支出的),如果是商標、版權這種非技術類型則推定應稅。簡單來說,香港稅局要求技術類型知識產權收入才可有條件免稅且需與合格開支掛勾,簡單來說就是算個免稅比,如下說明
免稅比=合格開支÷研發相關智慧產權的總開支。
A. 合格開支
指以下研發活動的開支:
(1)由納稅人在香港本地及境外進行的研發活動;
(2)外包給非關聯方在香港本地或境外進行的研發活動;或
(3)外包給香港關聯方在香港本地進行的研發活動僅包括與智慧產權直接相關的研發開支,但不包括收購智慧產權的開支。
B. 一個稅收管轄區可允許納稅人將符合條件的支出調增30%,但前提是納稅人已發生不符合條件的支出。
好啦,想必大家看得都花了,艾爾伯特在此總結一下影響程度,如果是純控股公司影響不會太大,只是成本會高一些,非純控股公司如有股息、股權處置收益,則要想辦法符合經濟實質,否則這兩種收入需要在香港完稅。不過好消息是台資企業很常在香港執行轉單有貿易收入,這種收入類型在這次條例中並未規範,因此也不用太擔心。其他就是一般中小企業比較少看到的知識產權收入,這種類型需計算免稅比並非全部免稅,另外非技術類型智慧財產權則推定應稅,這塊也是變動最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