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面額股實務解析

by alberti410

我國無面額股發展始於2015年7月1日總統公布公司法修正案,新增公司法第356條之1到第356條之14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節,但僅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才有無面額股適用,2018年7月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原公司法第356條之6無面額股規定擴大為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均得採行無票面金額股制度,至此我國公司法正式與國際接軌。

特色

無面額股係指股票面額不記載金額,只記載所表彰股數的股票,持股比例則為持有股數占已發行股數之比例,此與傳統票面金額股票最大差異在於因無面額,故較不易發生投資人誤以為面額為公司實際價值之誤解,而可較正確掌握股份之實際價值。對於新創公司而言,其發行股份亦可不受票面金額限制,使得初始投資人得以較低面額取得股份,除可避免股份因後續引進新投資人而被稀釋外,未來申請首次辦理公開發行或申請上市(櫃)掛牌時亦可創造較高之價差,有利新創公司募資。下文依不同面向說明無面額股操作實務(假設為非上市、上櫃、興櫃及公開發行公司並依公司法第162條發行股票之公司)。

無面額股票設立實務解析

假設新創公司由充滿熱情的A所設立,但初期資金不足故想引進外部資金,如引進外部資金擔心持股比例會大幅降低,他們開始思考有什麼解決方案….

情況一、新設無面額股公司

由上表可看出,新創公司原始投資人可以較低金額取得股數,大幅降低原始投資成本,也可避免後續投資人投資後股份稀釋。

情況二、原公司改為無面額股公司

如原公司已為面額股股票,公司法第156條之1規定,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將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全數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其於轉換前依第241條第1項第1款提列之資本公積,應全數轉為資本。具體說明如下:

註:一般來說,票面金額股轉為無面額股時,依股東會決議每股金額,故股數可能增加、減少或不變,本文假設不變

收到盈餘轉增資股票股利及出售時稅務分析

一、法人收到盈餘轉增資股票股利及出售時課稅規定

當法人收到公司股票股利時,帳上應註記股數增加,並按收到股票股利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而稅務上,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未來出售時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900179790號令得以其面額依所得稅法第44條及48條規定計算成本,依法申報證券交易損益,納入最低稅負計算。無面額股出售損益時成本計算規定,目前仍未有具體作法,筆者詢問財政部說法為目前使用無面額股多為新創公司,因尚未開始獲利故目前實務上未有具體函釋,上表作法係依租稅中性原則,類推適用「財政部「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疑義解答(Q&A)」中之作法計算出售成本。

二、個人收到盈餘轉增資股票股利及出售時課稅規定

註:目前未有函釋明確說明,詢問國稅局股票股利金額係依財政部「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疑義解答(Q&A)」之規定

根據財政部「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疑義解答(Q&A)」,公司發放無面額的股票股利,應按獲配股數占該次增資總股數的比例,乘以公司未分配盈餘增資金額計算股利所得金額,並以其金額為股票取得成本。

以上例新設無面額股公司來說,假設發放股票股利年度公司實收資本額為2,600萬(A80%, 甲20%),未分配利潤為400萬全數轉增資(增資股數40萬股),以上述情況一為例,假設A獲配20萬股,獲配股數占該次增資總股數的比例為20萬股/ 40萬股=50%;而A之股利所得額計算則為未分配利潤400萬*50%=200萬,未來出售時係依此成本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

無票面金額股之轉換及首次辦理公開發行

   依公司法第156條之1之立法說明,鑒於公開發行公司涉及眾多投資人權益,仍應維持現行票面金額股制度,不得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爰明訂公開發行公司不得將票面金額股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公司法第156條之1第6項亦規定,公司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不得轉換為票面金額股。因此原採無面額股發行,未來是否能申請首次辦理公開發行或申請上市(櫃)掛牌,是很多新創公司思考的議題,

依證期局發表之專欄所示「證券主管機關(金管會)將尊重其原股票制度不會要求其由無面額轉換為有面額,惟倘非公開發行公司原採有面額股票發行者,於公開發行後,則不得轉換為無面額股,以免造成投資人交易習慣及資訊混淆」。

無面額股可彰顯股票真正價值且發行價格較有彈性,可降低發行股數,仍達成籌足資本的作用,已成世界潮流,我國自閉鎖性公司可發行無面額股後,公司法修法將此規定適用到一般公司,對於經營環境長遠來看確有好處,但目前仍有部分法令待後續更多實務案例由主管機關釐清,預見未來法令更趨完善後,採無面額股之公司將倍數成長。

You may also like